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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2007〕247号
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实施范围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乘坐工作单位公务车上下班,以及实行公车改革补贴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二、 补贴标准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天20元。
三、 发放办法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2天计算。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费。
四、 经费来源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五、 执行时间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各级机关不得再出台公车改革补贴项目,不得提高原公车改革补贴标准。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 发布者:游客 (2008-04-14 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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