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 由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进程发展很快,但由于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配套监督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导致许多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权钱交易”腐败现象滋生。这些现象又犹如生物癌细胞一样扩散,并已逐步侵噬了我们社会机体的各个领域,出现了各类职务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的趋势,但这仅仅是我们已经查明的犯罪案件,还有的案件还无法发现与查处,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我国至今还未建立起有效的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
一方面,我们看到许多举报人挺身而出,勇敢揭露腐败现象,证明了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贪污腐败现象的深恶痛绝。但是,我们也看到另一方面,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线索后,泄密事件不断发生,造成举报人受到被举报人的报复打击,甚至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由此原因造成现在大多数举报人都不敢采取实名举报方式,但匿名举报又给具体办案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并使案件调查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也变广,难免会惊动被举报人,使其有可能进行相互串通、攻守同盟、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另一方面由于举报人采用匿名方式,办案机关也难以对其进行保护。而鼓励实名举报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使办案人员迅速、直接地和举报人取得联系,不仅能对已经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收集证据,还可以挖掘出新的线索,使整个案件浮出水面,并得以快速调查处理。我国目前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大部分来自公民举报,而其中实名举报人对问题敢于负责,不是捕风捉影,所以案件的可查性较强,成案率极高。但对于实名举报,更要充分考虑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实名举报的结果可能会给其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太大,且无法得到国家法律强有力的保护,那么实名举报将会越来越少,相反腐败现象就会越来越猖獗,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目前,我国现有的一些举报人保护的规定,线条粗松,简单分散,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因此,建议尽早制定我国<<举报人保护法>>,真正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实名举报”制度,引进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使其成为反腐倡廉惩治犯罪的重大举措。
二 案 据
由于缺少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常有一些被举报的权力部门及其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实施报复,使举报人成为威胁,恐吓、陷害与打击的对象,举报人受迫害的现象并不鲜见:
人们还能清晰地记得几年前,因实名举报揭露“蓝田股份”做虚假财务报表,欺骗坑害广大投资人的事件后,举报信竟然落到了被举报人的手中,结果使举报人及其家庭处在极度恐吓、恶劣报复的环境中“煎熬度日”,直到CCTV《新闻调查》采访实名举报人刘姝威同志后,“蓝田股份”的黑幕才让人们了解,公众在气愤之后,都纷纷提出要将举报泄密者绳之于法,然而由于目前举报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泄密者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司法追究。
1994年,哈尔滨国贸城员工于新华同志数次就其任职的哈尔滨市国贸城经理张庭甫的腐败问题进行上访举报,最终虽然价值数千万的国有资产被追回,涉案的哈尔滨市原常务副市长朱胜文等几十名政府公职人员纷纷落马,但当时举报人没有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曾一度被免职,并遭歹徒报复袭击,险些被置于死地。
1995,年原石家庄建设委员会工程处处长郭光允同志上书北京有关部门,举报程维高、李山林的问题。同样由于举报人没有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应有保护,结果被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委主要领导”的名义劳教两年,并被开除党籍。
1998,年曾任沈阳市家用电器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的周伟同志举报“宁官村土地案”,因此案涉及沈阳市原主要领导慕绥新、马向东等人,以致涉案人以周伟“非法集会示威”之理由,将其拘捕,并开除了党籍。
2001,年鞍山国税局直属分局公务员李文娟同志因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少征巨额税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后,即向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进行实名举报,但她没有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反而两次被辞退工作,甚至遭受非法的刑事拘留,并被送去劳动教养一年,至今仍未恢复工作。尽管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要求辽宁省国税局保护举报人,责令鞍山国税局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CCTV《新闻调查》也作了专题采访报道后,但举报人和她的家庭仍在恐惧中过日子。
2006年4月3日晚上10时,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在家门口,突遭3名歹徒袭击,生命垂危。案发后,经媒体报道人们才知道龚远明因持续不断地实名举报贪污腐败现象,受到撤职下放、匿名威胁,最终还是遭到报复袭击,发生了导致右脑血肿,脑腔有积血,左耳被砍断,左脚脚筋被割断的凶残恶性报复事件。
以上这些例子可以讲还有许多许多,受到迫害举报人用“血”和“泪”大声疾呼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举报人保护法》,要以完整有力的法律制度实施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而有效的保护,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严惩报复举报人犯罪,加大肃贪反腐的工作力度,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三 方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举报人保护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类贪污腐败行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护举报人的一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举报人举报各类犯罪的行为受本法律保护。
第三条 国家支持、鼓励公民对社会腐败现象进行社会监督和实名举报。
第二章 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举报人有自愿选择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的权利。举报人有权要求受理办案机构不准泄密,切实保障其人身及家庭等安全的权利。
第五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其举报案件被查处结果的权利。
第六条 举报人有配合办案机构核实案情,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条 国家各级司法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各类举报案件,凡是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转达查案部门,不得扣压,不准泄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根本权益。
第八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司法监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把保护好举报人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充分考虑到举报人的实名举报会给其及家庭所带来的无法预料的风险损失,切实做好事先保护举报人的工作。
第九条 健全举报人弱势强补的国家保障机制,完善举报证人出庭作证等调查保护措施,使举报证人能够排除顾虑,积极配合有关机构查清案情。
第十条 国家建立举保人权益特殊保障专项基金,用于为重大案件举报人的必要性终身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受理司法单位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收集证据,快速查案。如果出现拖延时间,待误时机,使办案陷入困境,根据具体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负有对举报案件不准泄密的责任。如果出现泄密情况,必须查实上报,并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